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