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