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