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第三十八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印制。 第四十条 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