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