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复核 第四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复核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