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