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复核 第三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复核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