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成员国大会

在本公约生效两年后,秘书处应召集一次成员国大会。

此后,秘书处至少每隔两年召集一次例会,除非全会另有决定,如有1/3以上的成员国提出书面请求时,秘书处得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各成员国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应检查本公约执行情况,并可:

作出必要的规定,使秘书处能履行其职责;

根据第十五条,考虑并通过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修正案;

检查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的恢复和保护情况的进展;

接受并考虑秘书处,或任何成员国提出的任何报告;

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提高公约效力的建议。

在每次例会上,各成员国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下次例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各成员国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均可确定和通过本次会议议事规则。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总署以及非公约成员国,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大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凡属于如下各类在技术上有能力保护、保持或管理野生动植物的机构或组织,经通知秘书处愿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者,应接受其参加会议,但有1/3或以上成员国反对者例外:

政府或非政府间的国际性机构或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和组织;

为此目的所在国批准而设立的全国性非政府机构或组织。 观察员经过同意后,有权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