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与非公约成员国贸易

向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出口或再出口,或从该国进口时,该国的权力机构所签发 的类似文件,在实质上符合本公约对许可证和证明书的要求,就可代替任一成员国 出具的文件而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