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秘书处

在本公约生效后,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筹组一秘书处。在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和范围内,可取得在技术上有能力保护、保持和管理野生动植物方面的政府间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的或国家的适当机构和组织的协助。

秘书处的职责为:

为成员国的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

履行根据本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秘书处的职责;

根据成员国大会批准的计划,进行科学和技术研究,从而为执行本公约作 出贡献,包括对活标本的妥善处置和装运的标准以及识别有关标本的方法;

研究成员国提出的报告,如认为必要,则要求他们提供进一步的情况,以 保证本公约的执行;

提请成员国注意与本公约宗旨有关的任何事项;

定期出版并向成员国分发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最新版本,以及有助 于识别这些附录中所列物种标本的任何情报;

向成员国会议提出有关工作报告和执行本公约情况的年度报告,以及会议 上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报告;

为执行本公约的宗旨和规定而提出建议,包括科学或技术性质情报的交流 ;

执行成员国委托秘书处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