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湿地面积的生态服务功能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等费用,以及恢复期和修复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进行核定。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湿地资源禀赋、恢复重建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缴纳标准。
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范围内重要湿地的,按照所在地区的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