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占用重要湿地的,由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

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范围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