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缴纳 第五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缴纳 第五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