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缴纳 第八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缴纳 第八条 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 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