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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湿地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湿地恢复费有关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湿地恢复费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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