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入库 第十四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入库 第十四条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财政部门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