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四章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际运输以件交接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应当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经营人交接。 前款规定以外的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可以委托理货机构与港口经营人交接。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