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四章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预报和确报船舶到港日期,提供船舶规范以及货物装、卸载的有关资料,使船舶处于适合装、卸载作业的状态,办妥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