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为笨重、长大货物:

沿海:重量5吨,长度12米;

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吨,长度10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省内作业的笨重、长大货物标准可以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