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作业合同的约定相符。
笨重、长大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
作业委托人未按照本条规定交付货物、进行声明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笨重、长大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
作业委托人未按照本条规定交付货物、进行声明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