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设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组织对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

制定港口设施维护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落实维护资金;

组织编制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方案;

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维护工程;

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相关信息;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事故报告;

对港口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工作实施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