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设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组织对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
制定港口设施维护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落实维护资金;
组织编制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方案;
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维护工程;
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相关信息;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事故报告;
对港口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工作实施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