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港口设施维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年度设施维护计划备案;

主要设施大修和报废管理工作;

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监督管理;

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

重大维护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

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