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

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指导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

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报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