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五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五条 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其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布规划文本。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