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报批港口规划,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批的文件;

报批的规划报告和规划文本;

征求意见的情况;

其他相关材料。

规划文本应当基于规划报告编制,是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