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四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四条 报批港口规划,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批的文件; 报批的规划报告和规划文本; 征求意见的情况; 其他相关材料。 规划文本应当基于规划报告编制,是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