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征求意见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