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 港口规划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七条 组织编制港口规划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和港口发展的需要修订或者调整港口规划。 第三十八条 修订或者调整港口规划,应当通过编制相应专项规划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港口规划进行修订的专项规划,按照相应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