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三十条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前,应当先征求市人民政府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