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并征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求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前,应当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