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