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