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