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