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六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七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 第二十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万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 第二十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 第二十二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他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 第二十三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四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