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拖轮计费时间包括实际作业时间和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至作业完毕的时间,由船方或其代理人签认;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的时间,实行包干计算,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综合测算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