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按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法人或者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