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