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