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