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