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0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