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