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