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检查和检测评估 第十七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查和检测评估 第十七条 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评估报告和停止、限制使用情况报送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涉及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码头、锚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