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查和检测评估 第十条 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实际运行情况等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检测评估报告涉及结构安全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计算书。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注册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或者计算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正常的检测评估工作,不得伪造、篡改检测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评估报告提出港口基础设施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维护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或者限制使用,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评估报告和停止、限制使用情况报送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应当按照要求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