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船舶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岸电使用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