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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岸电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电力供应与使用、供电价格等应当符合电力、价格等法规,以及电力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受电设施是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第三十一条 公务船舶和工程船舶使用岸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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