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未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者应急预案、记录或者报送岸电供电信息、提供岸电服务,或者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