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